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有以下幾個主要方面: ● 事故損失經保險雙方確認后,還應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,按照免賠率扣除一定的金額: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以及單方肇事事故,扣除應付賠款金額的20%;負事故主要責任的,扣除應付賠款金額的15%;負事故同等責任的,扣除應付賠款金額的10%;負事故次要責任的,扣除應付賠款金額的5%。 ● 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,對其停車費、保管費、扣車費及各種罰款,保險人不予負責。 ● 車損險不足額投保。在部分損失時,保險公司按照實際損失乘以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計算賠償,差額部分將由被保險人自己承擔。 ● 實際損失金額大于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。超過保險金額或賠償限額的損失金額保險公司不予賠償。 ● 超出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》規定的賠償范圍、項目、標準的費用。 ●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,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、停駛、停電、停水、停氣、停產、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; ● 條款中規定的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。 由于以上情況的存在,所以會出現保險公司的賠款少于車禍事故實際支付的費用。作為被保險人,為減少事故中自負金額,可在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措施: ● 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。 ● 按新車購置價投保車損險。 ● 選擇投保較高的保額或限額。 ● 事故處理中,對第三者要求的超出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》規定的賠償范圍、項目、標準的費用盡可能減少或不予支付。